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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thly Archives: 7月 2017

移民局宣布已经退回所有未被抽中的H-1B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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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美国的银行开户要满足CIP(上)?

 

常有企业客户询问“公司在银行开户遇到银行询问CIP”的相关问题,那么CIP是什么呢?

CIP的全称是Customer Identification Programs,根据美国相关法律规定,金融机构需要核实与之进行金融交易的个人的身份,所以公司在开设银行账户时,银行必须要求公司提供适合该公司规模和业务类型的书面CIP进行核实。

公司在美国的银行开户,和开设个人账户的程序类似,但不同的是应该先注册公司,因为开户的时候,银行会需要开设公司的相关信息。

对于不同类型的公司,银行CIP需要公司出具的核实材料有所区别。我们在本篇为大家列出对常见公司类型所要求的CIP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LLC)

  • 组织章程(表格 LLC-1)以及向州务卿提交的信息声明(表格 LLC-12);或者
  • 提交的组织章程复印件和从州务卿网站打印的企业实体详情页
  • 公司运营协议
  • (向主要业务所在的县提交的)虚拟企业名称声明(如适用)
  • 授权签署决议或证书
  • 美国税务局出具的关于EIN的确认信

 

独资公司(SP

  • 向主要业务所在的县提交的虚拟企业名称声明(如适用)
  • 美国税务局出具的EIN委派信(如不同于签署人的SSN社会安全号)

 

房地产

  • 信托或者行政信函

 

有限合伙制(LP)

  • 有限合伙证明(表格LP-1)
  • 合伙协议
  • (向主要业务所在的县提交的)虚拟企业名称声明(如适用)
  • 签署人授权签署决议或证书
  • 美国税务局出具的关于EIN的确认信

当然,在美国开设公司有一套较为复杂的流程,银行开户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对于境外人士在美国设立公司,则还需要额外注意一些事宜,小编建议大家联系专业商务移民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即将生效的”EB-6″- 创业者“签证”延期,或将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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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EB-2/EB-3移民途径获得绿卡的人士申请美国公民的注意事项

经过EB-2/EB-3工作类别申请获得绿卡的人士会通常比较关心通过绿卡申请美国公民的事宜,在实际申请中有很多关键环节需要格外注意,一旦忽略这些环节,很可能造成申请失败甚至更加严重的后果。因此,我们就“申请人是否需要为帮其提交绿卡申请的雇主工作”一题简要谈谈。

EB-2/EB-3类别的工作移民申请,并不一定要求申请人在申请阶段为提请绿卡申请的雇主工作。但是,一旦获取了绿卡,申请人则需要为雇主工作。

为了防止对EB-2/EB-3类别的移民申请的滥用和造假,美国移民法对以这样的途径获得绿卡的人士在申请美国公民时,会审阅以下信息来判断是否曾经的EB-2/EB-3工作移民申请属于滥用或者造假:

                  在申请人获得绿卡后,是否曾经为提请其绿卡申请的雇主工作过?

如果答案是Yes,那么,工作了多长时间?虽然法律中并没有具体规定申请人在获得绿卡后需要为提请其绿卡申请的雇主工作多长时间,但是匆匆一两个月的时间,是有可能让审理其公民申请的移民官提出质疑的。

如果答案是No,那么,基于通过前雇主获批的I-140由现雇主来进行绿卡申请,是否前雇主在其I-140中所要求的工作职责和新雇主所提供的工作职责是“一样”的或“相似”的。如果不是,那么, 即使是早已获批的绿卡,也可能招致取缔,甚至最终被递解出境。

简而言之,是否在获得绿卡后为提请移民申请的雇主工作过,这个问题一时不会被核实和审查。可一旦进入公民申请阶段,就启动了对老账的最后“清算”。

友情提示,通过EB-2/EB-3类别申请获得绿卡的人士在申请美国公民前,和有经验的移民律师进行咨询,以期能够作出适当的准备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