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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EB-2/EB-3移民途径获得绿卡的人士申请美国公民的注意事项

经过EB-2/EB-3工作类别申请获得绿卡的人士会通常比较关心通过绿卡申请美国公民的事宜,在实际申请中有很多关键环节需要格外注意,一旦忽略这些环节,很可能造成申请失败甚至更加严重的后果。因此,我们就“申请人是否需要为帮其提交绿卡申请的雇主工作”一题简要谈谈。

EB-2/EB-3类别的工作移民申请,并不一定要求申请人在申请阶段为提请绿卡申请的雇主工作。但是,一旦获取了绿卡,申请人则需要为雇主工作。

为了防止对EB-2/EB-3类别的移民申请的滥用和造假,美国移民法对以这样的途径获得绿卡的人士在申请美国公民时,会审阅以下信息来判断是否曾经的EB-2/EB-3工作移民申请属于滥用或者造假:

                  在申请人获得绿卡后,是否曾经为提请其绿卡申请的雇主工作过?

如果答案是Yes,那么,工作了多长时间?虽然法律中并没有具体规定申请人在获得绿卡后需要为提请其绿卡申请的雇主工作多长时间,但是匆匆一两个月的时间,是有可能让审理其公民申请的移民官提出质疑的。

如果答案是No,那么,基于通过前雇主获批的I-140由现雇主来进行绿卡申请,是否前雇主在其I-140中所要求的工作职责和新雇主所提供的工作职责是“一样”的或“相似”的。如果不是,那么, 即使是早已获批的绿卡,也可能招致取缔,甚至最终被递解出境。

简而言之,是否在获得绿卡后为提请移民申请的雇主工作过,这个问题一时不会被核实和审查。可一旦进入公民申请阶段,就启动了对老账的最后“清算”。

友情提示,通过EB-2/EB-3类别申请获得绿卡的人士在申请美国公民前,和有经验的移民律师进行咨询,以期能够作出适当的准备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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