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曲十八弯】留学生追逐绿卡的道路上有哪些难关?
近年来,随着国内留学队伍不断壮大,许多留学生选择来到美国读书。但让一些学生和家长没有意识到的却是,留学,远比字面一个“学”字要更复杂——来到一个国家,经历的是环境改变、文化差异、新的人际交往和关系等方方面面,而读书只是其中一小部分。
1. 专业受限 留学生拿绿卡第一阻力
2. H-1B抽签、审批,不可忽视的难关
同时,在美就读研究生的留学生在H-1B抽签上也更有优势,因为硕士学位抽签具有20,000个额外名额。
若你有幸抽中,并不代表你拿到签证,而只是你的申请材料有了被审阅的资格。历年来,有一些学生即使抽中了签,也难逃审阅中被移民局拒绝的可能,或出于以下原因:
– 申请岗位与收益人学历不匹配;
– 申请岗位无法达到移民局对“专业”(Specialty)的要求, 如助理、前台等;
– 申请人(公司)无法证明支付现行工资的能力等。
3. 留H-1B、争EB、拿PERM,难难难!
那么,除了职业移民,还有什么方法可以拿绿卡呢?
还有家庭移民。但不是所有留学生都有符合身份的亲属,也不是每个留学生可以在美国觅得合乎条件的如意郎君或佳人。
也有学生考虑通过当兵拿绿卡甚至公民身份,这或许是个捷径,但同时也需考虑到诸多因素,如人身安全等。
除了以上方法,那么可以考虑通过投资移民(EB-5)获得美国绿卡,无需雇主支持,也对申请人的学历无要求,排期也较短。但是,需要至少五十万美金的投入,还需创造就业,也具有一定的风险。
无论是选择哪一种方法,您都需要一位可靠的律师在您身边。如果您有任何相关法律问题,都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曹霄鹤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服务。
L-1A和L-1B派遣工作签证
L-1签证类别适用于公司临时派遣员工至美国从事经理或高管的工作(L-1A),或具有经理或管理方面专业知识(L-1B),为该公司的海外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附属公司服务。
- 高管能力: 必须主要对公司或其主要组成部分或经营进行指导,制定目标或规定,具有较大的自主决策力,只接受来自公司更高级别执行官、董事或股东的日常监管。
- 经理能力:必须主要在公司日常经营和运作的结构中行使管理和高层职能。
- 专业知识能力:必须具有对公司、产品、服务、研究、设备、技能、管理或其他方面及其在国际市场中应用的专业知识,或具有对公司组织过程和程序的高级或专业知识。
海外工作经历
雇员必须曾在过去三年中,至少连续一年在海外全职受聘于公司或其合法机构(或相关或附属机构)。
身份期限
允许经理或高管(L-1A)在首次入境后停留三年,并可以延期两年,最多在美国停留总共七年。允许专业知识员工(L-1B)在首次入境后停留三年,并可以延期两年,最多在美国停留总共五年。
新办公室
如果受益者是以经历或高管身份(L-1A)来美参与组建新公司的,则申请必须包括以下证据:
- 已确保新公司具有足够的经营场所;
- 美国公司已经或即将与该名外国员工,在合格的职位上建立合格的雇佣关系;并且
- 在申请批准后的一年内,美方可以为该高管或经理职位提供运营支持,且必须具有由以下信息:
– 提议的美国新公司的性质(大小和规模,组织结构,和财务目标);
– 国外机构的财务信息(美方投资多少,支付受益人酬劳以及在美国开展经营活动的财务能力),和
– 美国和国外机构的组织结构。
L签证集体调职申请
L签证集体调职申请允许大型跨国公司为其员工集体申请L-1签证。 该过程可以简化为通过一个集体的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向美国使馆申请L-1签证。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申请人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附属公司致力于商业贸易或服务;
- 申请人在美国有办公室并已经营至一年或以上;
- 申请人有三个或以上本土或外国子公司、分公司或附属公司;
- 申请人和其合格的机构在过去一年中至少有十名L-1被批准的员工,或其美国分支或附属公司的年收入总和为至少两千五百万美金,或其美国员工超过1,000人。
直系亲属
L-1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可以获得L-2身份。配偶或可以申请工作许可。
外国人在美国成立公司有多难?(三)
责任方按规定需要直接或间接掌控资金的管理。并且,责任方的角色由谁来扮演,还取决于公司种类。
– 社保号(SSN);
很多大部分或全部由外国人持有的公司,都缺少可作为责任方的美国个人或单位,而且这些外国人通常也不具有社保号。想要通过身份验证,须通过个人税号或雇主身份号码。申请个人税号需要向国税局递交W-7表格,但该过程或需两个月之久,所以这个方法对于想要尽快开门营业的公司不适用。
外国人在美国成立公司有多难?(二)
国税局要求SS-4表格上必须列上一个“责任方”(Responsible Party)。那么成为一个责任方都需要哪些条件呢?
- 必须是个人或实体单位;
- 必须掌管、处理、或指导申请EIN号的实体;
- 具有处置资金和财产的权利。
国税局曾在允许公司直接任命责任方,无需满足上述条件。新规定中值得注意的是,仅为公司出资的个人或实体不被认为是责任方,因其需要直接或间接掌控资金的管理。
公司种类有很多,所以您需要事先和律师讨论,以上对管理的要求如何适用您的公司经营。需要单独考虑的公司类型如:
- 有限责任公司(成员管理)
- 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管理)
- 股份有限公司 (S或C类)
对能公开交易或者在美国证券交易所注册大型单位来说,其责任方可以是:
- 首席官员 (如是股份公司);
- 普通合伙人(如是有限责任公司);
- 授予人、所有人、或委托人(如是信托)。
一旦责任方确定了,SS-4表格会要求验证其身份,如通过:
- 社保号(SSN);
- 个人税号(Individual TIN);
- 雇主身份号(如果责任方是一个单位的话)。
这里开始,对那些大部分或全部由外国人(无美国税号)持有的公司来说,步骤就变得复杂起来了。这样的公司大都缺少可作为责任方的美国个人或单位,而且这些外国人通常也不具有社保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