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t with us, powered by LiveChat

移民局明确跨国高管L-1外国就业“一年”标准

移民局于11月15日制定,并在之后的29日公布了一份移民政策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进一步明确了符合L-1关联公司要求的美国雇主在为雇员申请L-1签证时,该雇员应在过去三年内在美国境外至少连续工作过一年。本备忘录为如何计算L-1所要求的有关“一年外国就业”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各移民局审理中心对L-1申请作出统一裁决。

L-1 非移民类工作签证:允许美国雇主将高管/经理 (L-1A) 或具有专业知识的员工 (L-1B) 从其符合条件的海外机构调至其在美国的关联公司进行短期工作的签证。这类签证允许外国公司派高管/经理或专业知识员工到美国设立符合要求的新公司。

备忘录具体规定如下:

  • L-1 签证的受益人有关 “在外国连续一年就业”规定,是指该受益人必须实际至少在美国境外的关联公司连续工作过一年。此期间如因短时间出差或旅游度假前往美国等,不会中断该“一年”的累积;
  • 以L-1雇主提交最初的L-1 申请的时间节点为准, 雇主和受益人必须满足所有要求, 包括受益人“在国外连续就业一年”的要求。

除备忘录指出的情况外, “一年外国就业”应在 L-1 申请提交之日前的三年期间内进行计算。移民局将对受益人“自L-1申请之日为止过去三年期间”作出审查,计算其是否满足“连续一年外国就业”要求。备忘录还明确了从何时间节点开始计算“三年期间”。

为了保障“购买美国货和雇佣美国人”这一行政命令, 移民局正在审查所有基于就业的移民申请种类, 以消除欺诈, 确保裁决标准统一。过去移民局从未对L-1受益人有关“三年计算起讫时间”提供具体的政策指导, 以确定 L-1 受益人是否满足“一年外国就业”要求。备忘录改进了针对L-1非移民签证的审案过程, 明确了计算准则, 以确保 L-1 申请的审理标准能形成一致。

无论是临时的,还是最终政策备忘录都是移民局的正式政策文件, 本备忘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发表评论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