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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美国成立公司有多难?(二)

国税局要求SS-4表格上必须列上一个“责任方”(Responsible Party)。那么成为一个责任方都需要哪些条件呢?

  • 必须是个人或实体单位;
  • 必须掌管、处理、或指导申请EIN号的实体;
  • 具有处置资金和财产的权利。

国税局曾在允许公司直接任命责任方,无需满足上述条件。新规定中值得注意的是,仅为公司出资的个人或实体不被认为是责任方,因其需要直接或间接掌控资金的管理。

公司种类有很多,所以您需要事先和律师讨论,以上对管理的要求如何适用您的公司经营。需要单独考虑的公司类型如:

  • 有限责任公司(成员管理)
  • 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管理)
  • 股份有限公司 (S或C类)

对能公开交易或者在美国证券交易所注册大型单位来说,其责任方可以是:

  • 首席官员 (如是股份公司);
  • 普通合伙人(如是有限责任公司);
  • 授予人、所有人、或委托人(如是信托)。

一旦责任方确定了,SS-4表格会要求验证其身份,如通过:

  • 社保号(SSN);
  • 个人税号(Individual TIN);
  • 雇主身份号(如果责任方是一个单位的话)。

这里开始,对那些大部分或全部由外国人(无美国税号)持有的公司来说,步骤就变得复杂起来了。这样的公司大都缺少可作为责任方的美国个人或单位,而且这些外国人通常也不具有社保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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